《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條例
加拿大的技術法規(guī)通常包括法案(Act)和條例(Regulation)兩部分,均由各有關主管當局負責制定。法案作為上位法,主要從宏觀上規(guī)定一些基本要求,而條例則以法案為基礎,對具體產品或特定物質制定具體的技術要求和實施細則。《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中包括以下與玩具有關的條例:
1) 《玩具條例》(SOR/2011-17)
該條例指出玩具是設計給14歲以下兒童用于玩?;驅W習的產品,并對玩具物理機械性能,易燃性能,化學安全和標簽等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
2)《含鉛消費品條例》(SOR/2018-83)
該條例要求在正常使用中會與用戶嘴部接觸的兒童玩具,鉛含量不得超過90mg/kg。以下三種情況可豁免該要求:
a) 鉛是產生零件的基本特征所必需的;
b) 沒有含鉛量較少的替代部件可用;
c) 當按照良好實驗室規(guī)范進行測試時,該部件的鉛釋放量不超過90mg/kg。
3)《鄰苯二甲酸酯條例》(SOR/2016-188)
該條例主要規(guī)定鄰苯二甲酸酯的限量:
a) 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中的乙烯基不得含有超過1000 mg/kg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和鄰苯二甲酸芐基丁酯(BBP);
b) 在合理可預見的方式放入四歲以下兒童口中的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的任何部分中的乙烯基不得含有超過1000 mg/kg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DINP)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 (DIDP) 或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NOP) 。
4) 《表面涂層材料條例》(SOR/2016-193)
根據該條例的要求,兒童玩具表面涂層材料的總鉛含量不得超過90mg/kg,總汞含量不得超過10mg/kg。
5)《兒童飾品條例》(SOR/2018-82)
該條例指出飾品主要是為15歲以下兒童制造,設計尺寸、裝飾、包裝、廣告或銷售的珠寶,但不包括徽章、成就獎章或其它通常偶爾佩戴的類似物件。
條例規(guī)定:
a) 兒童飾品中鉛的含量不得超過90mg/kg;
b) 用不超過4.5N的力能完全裝入小零件量筒的兒童飾品,鎘的含量不超過130mg/kg。
有關電子玩具和無線電玩具的要求
加拿大創(chuàng)新、科學與經濟發(fā)展部(ISED)負責加拿大市場上的無線電設備和終端設備注冊認證服務。規(guī)定了無線電設備合規(guī)的一般要求,對于其他干擾設備規(guī)定了相關的電磁兼容要求。出口加拿大的電玩具必須遵守這些要求,其對外輻射的強度不能超過規(guī)定的限制,遙控玩具選擇的遙控頻率必須滿足其規(guī)定。其認證方式包括向CB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獲取認證證書和供應商的符合性聲明(SDoC)兩種。
加拿大玩具產品市場準入和市場監(jiān)管
加拿大《玩具條例》涉及兒童玩具在機械、易燃性、毒性、電氣和發(fā)熱等方面的危害。在加拿大,進口、宣傳或出售不符合要求的玩具是不合法的,遵守該項法律是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等業(yè)內人士的責任。除電子和無線玩具外,加拿大沒有兒童玩具的認證或預先審批程序。確保玩具符合加拿大法律的所有相關要求是業(yè)內人士的責任。根據《玩具條例》和《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的其它適用條例對玩具進行測試是核查玩具合規(guī)情況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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