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EACH法規(guī)(EC) No 1907/2006附錄XVII中新增的第78項微塑料禁令已于2023年10月17日起正式執(zhí)行。
由于在紡織鞋類行業(yè)中,不少產(chǎn)品的附著物都含有微塑料,因此,此禁令對于歐盟制造商、進口商及其供應(yīng)商來說,是一個不小的挑戰(zhàn)。
什么是微塑料?
微塑料,即“合成聚合物微顆?!?SPM),其為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固體聚合物:
包含在顆粒中,并且至少占這些顆粒的1%(以重量計);或在顆粒上形成連續(xù)的表面涂層;
在上述顆粒當中,至少有1%的顆粒(以重量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A.顆粒的所有尺寸均≤5 mm;
B.顆粒的長度≤15 mm,且其長徑比> 3。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含有微塑料附件的產(chǎn)品都被納入限制范圍
對于裝飾為其次要功能的閃光物品,如用于服裝或鞋類的紡織品,則閃粉始終被視為物品的組成部分。這類閃光物品(如衣服、鞋類、窗簾)不在限制范圍之內(nèi)。
對于具有純粹裝飾功能的閃光物品,或者裝飾功能是物品的主要功能的閃光物品,如某些藝術(shù)和工藝品、玩具/派對帽、圣誕裝飾品等中使用的紡織品,只有在正常的最終使用(包括儲存)過程中未從物品上脫落,閃粉才能被視為物品的組成部分。如果在正常的最終使用過程中閃粉從物品上脫落,則閃光物品應(yīng)視為物品(例如不包含閃粉的物品)和混合物(閃粉)的組合。在后一種情況下,閃粉受法規(guī)限制(且在實踐中,整個閃光物品不能出售)。
自2023年10月17日起,銷售禁令僅適用于在正常的最終使用過程中閃粉會從其上脫落且裝飾為其主要功能的閃光物品(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圣誕裝飾品和派對帽)。
在現(xiàn)階段,歐盟委員會無法建議用于證明閃粉在正常的最終使用過程中是否會脫落的標準測試。
微塑料測試服務(wù)
紡織及鞋類產(chǎn)品的微塑料測試服務(wù),包括根據(jù)歐盟REACH條例附錄15-16規(guī)則證明可降解、溶解度的測試服務(wù),以及無碳驗證等:
服務(wù)項目 | 方法 | 測試時長 | 評估 | 樣品量 |
評估歐盟REACH附錄XVII第78項的(不)適用性 | 評估樣品是否屬于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微塑料) | - | 若“是”,評估可能具有的過渡期和/或潛在的豁免,以及應(yīng)用豁免所需符合的相應(yīng)條件 | - |
生物降解測試(水性環(huán)境) | OECD 301B或OECD 301F等 | 降解時長(28天或60天)+1~1.5個月 | 若顆粒中所有合成聚合物,以及顆粒本身已經(jīng)測試證明可生物降解,則該顆粒不屬于SPM | 100 g |
生物降解測試(開放環(huán)境) | EN ISO 14852、EN ISO 18830、EN ISO 17556等 | 降解時長+1~1.5個月 | 900 g | |
溶解測試 | OECD 105等 | 5-7個工作天 | 若合成聚合物測得溶解度為>2 g/L,則該顆粒不屬于SPM | 10 g |
無碳驗證 | 實驗室內(nèi)部方法 | 5-7個工作天 | 若合成聚合物不含碳,則該顆粒不屬于SPM 注:實驗室僅檢測樣品是否含碳,不會主動檢測樣品的成分及具體含量(成分分析) | 5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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