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一、定義
當貨物在進行航空運輸、水上運輸、公路運輸、鐵道運輸時,為了保證運輸的安全,必須了解貨物的運輸危險性。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就是依據國內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規(guī)、標準,對貨物的運輸安全性作出鑒定和建議。國際上對出口危險貨物在包裝、積載、隔離、裝卸、管理、運輸條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特殊而嚴格的要求。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鑒定,旨在保證裝有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符合相關要求。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二、鑒定標準
貨物運輸條件鑒定除了依據IATA危險貨物規(guī)章(DGR)2005、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第14版、GB《危險貨物品名表》、GB《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以及物質安全數據表(MSDS)等,還有以下相關標準和要求。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IMDG Code)、《危險貨物品名表》、《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危險化學品名錄》、《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GB 13690、《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guī)范》GB 30000系列、《化學品安全資料表 內容和項目順序》ISO 11014、《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GB/T 1648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指南》GB/T 1751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guī)定》GB 15258、《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guī)》(CLP法規(guī))。
三、出具單位
聯系我司,訊科標準可出具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四、那些貨物需要辦理
1.粉末類貨物:轉態(tài)為粉末的貨物都必須提供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如螺旋藻粉、各種植物提取物。
2.化工類貨物:化工品大體可分為危險化工品和普通化工品。在運輸當中常見為普通化工品,很多承運人都要求客戶提供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證明貨物屬于普通化工品,不是危險品的鑒定報告。
3.帶油性的貨物:如汽車零件可能裝有燃料或殘余燃料的發(fā)動機、化油器或油料箱;野營設備或用具可能易燃液體如煤油、汽油。
4.帶電池的貨物:如電器設備可能含有電池;電動器如割草機、高爾夫車、輪椅等,可能含有電池水等貨物。
5.液體、氣體及可能含有液體、氣體的貨物:如某些儀器含有整流管、溫度計、氣壓計、壓力計、水銀轉換器等,因這些貨物有可能含汞。
6.帶磁性的貨物一般是空運做鑒定;根據IATA902國際航空運輸協議要求,被測物品表面2.1m處的任意磁場強度應小于0.159A/m(200nT)才可作普貨運輸(出具普貨鑒定)。凡是物品中含有磁性材料的貨物均會在空間產生磁場,需進行磁性貨物的安全監(jiān)測,以保證飛行安全。
五、出具的流程
1.向機構申請,按機構填寫表格,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表格。
注意事項
(1)貨物名稱必須填寫樣品的具體物質名稱、不可僅填寫代號、型號或規(guī)格代碼等;
(2)電池類的產品在“貨物名稱”必須寫電池的類型及電池的型號等必要技術參數;
(3)有機顏料需寫明顏料的商品名稱或CI通用名稱;
(4)請如實填寫樣品的生產廠家和申請鑒定單位,報告一旦出具不可做任何更改;
(5)送檢單位應盡可能提供送檢樣品的“MSDS”;
(6)如果因送檢單位未填寫或錯填申請表的必須項,導致的取件時間延時、報告錯誤、產生額外費用等均由客戶承擔;
(7)對于《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申請表中的“運輸方式”欄一定務必填寫,如不填寫,本中心將一律默認為空運,不予更改,由此導致的取件時間延時、報告錯誤等均由客戶方承擔。
2.落實送檢樣品數量及要求,問清出證機構是否需要企業(yè)配合,怎樣配合。注意點就是送檢單位須保證送樣品與真實出運貨物相一致,檢測機構方可接受委托檢驗,如有不符,所涉及的檢測費用、法律責任及其他后果均由客戶自行負責。
注意事項
(1)不同貨物需要送檢樣品的數量不同,按訊科第三方檢測公司要求為準;
(2)送檢樣品包裝上應應標明樣品名稱及送檢單位名稱;
(3)貴重或特殊的樣品需要化驗機構退還需要同檢測機構說明,一般檢測機構對來樣均需保留,不予退還。
六、需要多少時間完成出具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1.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常規(guī)狀態(tài)下2-3個工作日可完成,加急的可在6-24小時內辦理完畢。具體可咨詢訊科客服
2.對于有不明確或有疑問的數據(如大、小鼠口服毒性數據LD50、自發(fā)熱物質等),檢測中心有權要求另行檢測,所涉及的費用由送檢方承擔。
3.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因各種運輸方式的判定標準不同,每份報告只顯示一種運輸方式判定結果,針對同一樣品,也可同時出具多種運輸方式的報告。
七、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有效期
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一般有限期為1年。原因是危險品運輸規(guī)則每年更新一次,所以《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的判定結論每年都有可能不同。
在報告有效期內,憑原鑒定報告的復印件及申請鑒定單位的委托書(寫明報告編號、取件人并加蓋申請鑒定單位公章),可重新出具原鑒定日期的正本鑒定書。凡重新出具正本報告,須保證所運貨物必須與初次檢測樣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