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海運運輸規(guī)則修訂 | 40-20版IMO IMDG Code的變化內容如下:
1、修訂了鋰電池2.9.4條款
2003年6月30日后生產的電池芯或電池組,其制造商和隨后的經銷商應提供《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小節(jié)第38.3.5段中規(guī)定的試驗概要。
2、增加特殊條款 390
如果包裝件兼有內置設備的鋰電池組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組, 外箱標記和單證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 包裝件應酌情標記UN3091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組或UN3481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如果包裝件中既有與設備一起打包,也有內置設備的鋰離子電池組和鋰金屬電池組,包裝件應按要求將這兩種電池組類型都標記出來。但安裝在設備內的(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則不必考慮。
2. 運輸單證應酌情標明“UN3091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組”或“ UN3481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如果包裝件中既有與設備一起打包,也有內置設備的鋰離子電池組和鋰金屬電池組,運輸單證則應既標示“ UN3091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組”,也標示“UN3481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
3、修訂了特殊條款 360
僅以鋰金屬電池組或鋰離子電池組為動力的車輛,應歸入UN3171, 電池動力車輛的條目。安裝在貨物運輸單元上的鋰電池組,設計上僅用作該貨物運輸單元外接電源的,應歸入 UN3536 裝在貨物運輸單元上的鋰電池組。
4、修訂了特殊條款 376
注:在評估電池或電池組是否受損或存在缺陷時,應按照電池、電池組或產品制造商提供的安全標準,或者由一位知曉該電池或電池組安全特征的技術專家進行評估或評價。
評估或評價可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標準:
1. 急性危害,如氣體、火災或電解液泄漏;
2. 電池或電池組的使用或不當使用;
3. 外形損壞的跡象,如電池或電池組外殼變形,或者外殼變色;
4. 防止外部和內部短路,如電壓或絕緣措施;
5. 電池或電池組安全特征的條件;
6. 任何內置安全部件,如電池組管理系統(tǒng)的損壞。
5、修訂了特殊條款 388
這類設備的例子有剪草機、清潔機或船只模型或飛機模型。以鋰金屬電池組或鋰離子電池組為動力的設備,應根據情況,按UN3091, 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金屬電池組,或UN3091,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組,或UN3481, 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組,或UN3481, 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安裝在貨物運輸單元中的鋰離子電池組或鋰金屬電池組,設計上僅用作該或與裝置外接電源的,應歸入條目UN3536安裝在貨運裝置上的鋰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或鋰金屬電池組。
6、修訂了PI903
對于兼有電池或電池組與設備包裝在一起及內置于設備的包裝件:
a. 對于電池和電池組,包裝將電池或電池組完全封裝,然后與設備一起放置在符合本包裝導則第(1)段要求的包裝中;
b. 符合本包裝導則第(1)段要求的包裝,然后與設備一起放置在以適當材料制造的堅固外包裝中,該包裝對其容量和預期用途而言須有足夠的強度和設計。外包裝的構造應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的意外啟動,并無需滿足4.1.1.3的要求,設備應固定在外包裝內,防止移動。
7、鋰電池標識變更
標記須在矩形或方形陰影輪廓線內。尺寸須滿足最少120mm(100mm)寬×110mm(100mm)高。如果包裝件尺寸有特殊要求,尺寸/線厚可以減少到不少于105mm(100mm)寬×74mm(70mm)高。當不是指定的尺寸時,所有的要素須以大概的比例顯示。
8、增加5.5.4條款
在運輸過程中使用或打算使用的設備中的危險品,包含在設備中的危險品(如鋰電池、燃料電池筒),如數據記錄器和貨物跟蹤裝置,附加或放置在包裝件,集合包裝,容器集裝箱或裝載倉不受本法規(guī)除7.3.5和以下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規(guī)定的約束:
1. 設備應在運輸過程中使用或打算使用;
2. 所含危險品(如鋰電池、燃料電池筒)應符合適用要求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構造和試驗要求;以及
3. 設備應能夠承受運輸期間通常遇到的沖擊和負載,并應在可能暴露的危險環(huán)境中安全使用。5.5.4.2當此類含有危險品的設備作為托運貨物運輸時,應使用3.2章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相關條目,并應適用本規(guī)范的所有適用規(guī)定。
如您有相關產品需要咨詢,歡迎您直接來電4000-1998-38咨詢我司工作人員,獲得詳細的費用報價與周期方案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