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0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fā)布了REACH法規(guī)(EC) No 1907/2006的修訂案(EU) 2024/2462,該修訂案主要是對附錄17進行修訂,新增第79項全氟己酸 (PFHx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要求,并將于2024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
物質 | 管控要求 |
全氟己酸(PFHx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 (a)具有鏈接到碳原子上的直鏈或支鏈C5F11-的全氟戊基的化合物 (b)具有分子式為C6F13-的直鏈或支鏈全氟己基 不包括以下物質: (a)C6F14 (b)C6F13-C(=O)OH, C6F13-C(=O)O-X′ or C6F13-CF2-X′ (其中X′=任何基團,包括鹽類) 具有分子式為C6F13- 的直鏈或支鏈全氟己基的任何物質,該基團直接與非末端碳原子上的氧原子相連 | 1. 自2026年10月10日起,在以下均質材料中,PFHxA及其鹽類總濃度≥25ppb或PFHxA相關物質總濃度≥1000ppb,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 (a) 供一般公眾使用的服裝和相關配件中的紡織品、皮革、毛皮和獸皮; (b) 供一般公眾使用的鞋類; (c) 在法規(guī) (EC) No 1935/2004 范圍內用作食品接觸材料的紙張和紙板; (d) 供一般公眾使用的混合物; (e) 法規(guī) (EC) No 1223/2009 第 2(1) 條第 (a) 點定義的化妝品。 2. 自2027年10月10日起,不得將第1段中所述的供一般公眾使用的服飾和相關配件之外的紡織品、皮革、毛皮和獸皮投放市場或使用,若其均質材料中,PFHxA及其鹽類總濃度≥25ppb或PFHxA相關物質總濃度≥1000ppb。 3. 第 1 和第 2 段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 旨在保護使用者免受法規(guī) (EU) 2016/425附件I風險類別III第 (a)、(c) 至 (f)、(h) 和 (l) 點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b) 法規(guī) (EU) 2017/745 范圍內的設備; (c) 法規(guī) (EU) 2017/746 范圍內的設備; (d) 用于建筑紡織品的紡織品。 4. 自2026年04月10日起,在以下產品中,PFHxA及其鹽類總濃度≥25ppb或PFHxA相關物質總濃度≥1000ppb,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 (a) 用于訓練和測試的消防泡沫和消防泡沫濃縮液,但消防系統(tǒng)的功能測試除外,前提是所有釋放物都得到控制; (b) 用于公共消防機構的消防泡沫和消防泡沫濃縮液,除非這些服務機構干預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2/18/EU所涵蓋的場所的工業(yè)火災,并且他們僅為此目的使用泡沫和設備。 5. 自2029年10月10日起,用于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機場)的消防泡沫和消防濃縮液中,PFHxA及其鹽類總濃度≥25ppb或PFHxA相關物質總濃度≥1000ppb,不得投放市場。 6. 第 1、2、4 和 5 款不適用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 (EU) 2019/1021 附件I中所禁止的、具有直接連接到硫原子上的全氟烷基 C6F13- 的物質。 7. 作為對第1段的豁免,該段不適用于2026 年10月10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物品和混合物。 8. 作為對第2段的豁免,該段不適用于2027年10月10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就本條目而言,PFHxA 相關物質是根據其分子結構被認為有可能降解或轉化為 PFHxA 的物質。 |
常見用途 PFHxA 屬于PFAS中的一類物質,在環(huán)境中具有持久性、高毒性和生物累積性。具有防水、防油、防污等作用,作為PFOA的替代品被廣泛應用于服裝、紡織品和紙/紙板食品包裝等行業(yè)。 應對建議 PFHxA 屬于PFAS中的一類物質,在環(huán)境中具有持久性、高毒性和生物累積性。具有防水、防油、防污等作用,作為PFOA的替代品被廣泛應用于服裝、紡織品和紙/紙板食品包裝等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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